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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0年工程】79億補貼落實強積金取消對沖,勞資邊個得益會最大?


政府推動取消強積金對沖,預計動用79億,分階段補貼僱主遺散長期服務僱員,市場最大爭議在於僱主會否賺到盡,利用10年空窗期遺散該批僱員再重新簽回他們? 僱員又能否從中獲益,即刻馬上睇。

引述理財顧問楊妙玲分享,很多時看有關強積金的文章多數集中於講基金表現,當僱主選擇信託人又以銀行為主,原因可能是方便或者與有關銀行有貸款,甚少留意基金表現,可能是因為即時歸屬僱員關係所以覺得與自己關係不大吧!不過我有些公司客戶後來轉換過來是因為了解到基金的表現其實會影響他們,就是當他們要發放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基金價值如果不足僱主需要補貼差額的。

說到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對冲當然就會聯想到近日熱話「取消對冲」,先講講歷史為何當初為打工仔建立的退休計劃—強積金—要容許僱主可以從中提取作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對冲?其實原因好簡單,政府要求僱主參與供款身為僱主的一方當然不贊成,因為會增加他們的經營成本,為了令他們願意供款給他們一些「甜頭」是正常的,尤其一些小本經營的公司的確有可能成為負擔。所以宏觀一點看其實這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對冲改變對於僱員來說是可以保住退休儲備的增長,但對於僱主來說的確增加了負擔。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只要服務滿兩年而被僱主遣散僱需要發放遣散費給有關僱員,而如果有關員工服務滿五年而被遣散或遭到公司裁員,僱主需要發放長期服務金。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支付條件及計算方法,可以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查閱更多資料。一般僱員自己辭職是沒有長期服務金的,除非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年滿65歲或以上辭職、又或因健康理由而辭職、甚或身故。

現時的抵銷安排
法例規定,僱主可以利用僱主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例子如下:

例子一:僱主部份 累算權益高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例子二:僱主部份 累算權益低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新方案下勞方可能較有利

政府建議主要有三點:
  1. 從實施日期起,取消強積金累算權益對冲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安排,設立豁免安排,即實施日期前的累算權益仍可作對冲。
  2. 降低自實施日期起受僱引致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由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調低為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一半。
  3. 自實施日期起十年內,政府會分擔僱主部份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開支。
例如:僱員服務兩年後被裁員, 遣散費 $20,000,僱主可從僱主部份的累算權益 $18,000:
其實無論僱主及僱員也想為自己爭取最高利益,這樣並無不妥當地方,個人覺得最好是平衡大家的利益,不過這也需要大家也作一些讓步,最後決定仍有待討論,大家悉目以待吧!
楊妙玲
Associate Partner
MBA, BBA, LUTCF, ExDip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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