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對冲當然就會聯想到近日熱話「取消對冲」,先講講歷史為何當初為打工仔建立的退休計劃—強積金—要容許僱主可以從中提取作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對冲?其實原因好簡單,政府要求僱主參與供款身為僱主的一方當然不贊成,因為會增加他們的經營成本,為了令他們願意供款給他們一些「甜頭」是正常的,尤其一些小本經營的公司的確有可能成為負擔。所以宏觀一點看其實這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對冲改變對於僱員來說是可以保住退休儲備的增長,但對於僱主來說的確增加了負擔。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只要服務滿兩年而被僱主遣散僱需要發放遣散費給有關僱員,而如果有關員工服務滿五年而被遣散或遭到公司裁員,僱主需要發放長期服務金。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支付條件及計算方法,可以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查閱更多資料。一般僱員自己辭職是沒有長期服務金的,除非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年滿65歲或以上辭職、又或因健康理由而辭職、甚或身故。
現時的抵銷安排
法例規定,僱主可以利用僱主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例子如下:
例子一:僱主部份 累算權益高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政府建議主要有三點:
- 從實施日期起,取消強積金累算權益對冲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安排,設立豁免安排,即實施日期前的累算權益仍可作對冲。
- 降低自實施日期起受僱引致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由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調低為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一半。
- 自實施日期起十年內,政府會分擔僱主部份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開支。
楊妙玲
Associate Partner
MBA, BBA, LUTCF, ExDip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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