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顧問在推銷保險或促使客戶簽署保單文件,很多時會要求客戶提 供身份證副本。究竟保險顧問在索取客戶的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副本 時有沒有觸犯法律? 若是法律上容許的話,在收集客戶的身份證副本時,有沒有需要注意 的地方?我們在這方面問問劉展程律師的意見。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資料,可 以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的、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 ,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 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例如是文件或影帶)。
個人資料的例子,包括個人身份證號碼及指紋。因為這些資料可以很 容易辨認一個人的身份。另一方面,若將某一些資料組合起來,例如 電話、地址、性別和年齡,也可能讓人切實可行地辨認出一個人的身 份。
私隱條例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並防止任何人因濫用 個人資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隱。私隱條例訂明,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 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第4條及附表1訂 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當中包括第一項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第二項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第三項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第四項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第五項原則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及第六項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若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能會 向有關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停止進行違規行為及採取必 要補救措施。如果違反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犯法,可被判處罰款或 監禁。如個別人士因為他人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而蒙受損害 (包括情感方面的損害),該受害人有權循民事訴訟向犯錯者索償。
根據指引,在促使客戶簽署保單文件時,保險顧問可以索取客戶的身 份證號碼及收集其身分證副本。因此,保險顧問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不過,保險顧問應在客戶的身分證副本上加上「副 本」的字眼,亦需將該字眼覆蓋整個身分證影像。
--------------------免費法律短答@Rio Lau
Count Stats Visits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