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一般都要往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 授予承辦書是遺產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之證明文件。 不過,即使於香港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遺產代理人未必能處理外地的不動產,即樓房或土地,因為該等不動產應由當地國家的法例規管。 至於可移動財產,即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等,遺產代理人一般可以透過由香港取得的遺產授予承辦書處理。
申請授予承辦書處理遺產前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若要申請授予承辦書,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繳付遺產稅後,才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不過,香港已於2006年2月11日取消遺產稅。 因此,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是毋須繳付遺產稅。
至於申請授予承辦書需要注意的事情,我們下次再與劉展程律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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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短答@Rio 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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