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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執勤後受傷身亡,僱主可否免除責任,定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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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執勤後受傷身亡,僱主可否免除責任,定要賠償?

問問劉展程律師點睇。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在受僱工作時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須負上補償責任。除了以下的情況﹕

1. 有關損傷沒有令該僱員不能工作及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及

2. 僱員蓄意傷害自己等。

該條例訂明,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相等於其正常工資的5分之4作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以預支補償。如受傷引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員亦可獲發有關的補償,金額由勞工處處長按《僱員補償條例》評核。

另外,除非僱主已向僱員提供足夠的免費醫療,否則僱主須支付僱員在工傷期間接受有關治療的費用(不過治療是必須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註冊治療師進行)。僱員可獲付還醫療費用的每天最高金額為住院治療$200元、門診治療$200元、同日住院及門診治療$280元。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可以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作為補償。如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除了支付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外,僱傭雙方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直接解決」協議以達成補償協議。


若僱員因為工傷引致病假超過7天,或可能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跟進,包括要求僱員到勞工處辦理銷假,或在有需要時安排判傷。在各方的同意下,可以由勞工處進行判傷和評定賠償額。不過,在以下的情況下,僱員必須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1. 僱主不承認工傷;

2. 僱主無理拖欠工傷錢或公司倒閉;

3. 就補償項目,如傷勢範圍、工

資計算及判傷結果等出現爭議;

4. 個案處理需時可能超過兩年;

5. 經勞工處兩次判傷後,仍未滿意判傷結果;

6. 個案須申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等。

如對以上有任何疑問,或者希望就任何工傷個案作諮詢,請與執業律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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