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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危疾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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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也不知不覺成為了我們的必需品,近年不斷推出新保險產品,由傳統的危疾保險,只保30多種病、保障年期至80歲,已演變成近年推出早期危疾保險,加儲蓄成份,保障至延長至100歲,還有其他完素如多種賠償保障.....

保險公司因應大眾關注健康,與及危疾產品在市場上需求殷切,近期最多人搜尋的關鍵字是Pokémon,那麼在保險界,最多人搜尋的關鍵字應是危疾保險,配合現今社會實務場景,投保人士除了關注保險價錢外,還會細看賠償條款及保障細節。

多重賠償計算
在過往,投保了危疾保險,如果投保人士不幸患上危疾,保險公司在理賠過後,保單保障便會完結,但近年最受歡迎的多重危疾保險,計算上可能大部份讀者也會有一疑問:「賠償是如何計算?」

保險公司會有部份危疾如癌症,就多重賠償會設有癌症等候期及要乎合完全康復才可獲第二次賠償,就是這點要求,看似簡單,但在計算時間上面卻有大學問,以下小編會以例字說明之。
小編用了其中一間保險公司來做說明,如果投保人患上危疾,最高賠償額為投保額的700%(300+100+100+100+100)。 


其中就第一組別: 癌症,保障生效期間,最高賠償300%,所以我們要探討的是如何達至賠致300%。

全新癌症(不同的病理學及組織學類型)
*「相距 5 年或以上」指第 1 次癌症之病況的首次診斷日期與第 2 次索償病況的首次診斷日期相距 5 年或以上。 

完全緩和(Complete Remission)是指癌症的徵狀完全消失及在檢驗中(如血液測試、内窺鏡和影像檢查)沒有任何癌症跡象。

癌症復發/擴散(相同的病理學及組織學類型)



如果根據以上設定,以下投保者會否獲得賠償?
1. 投保後第6年肺癌?
2. 第10年直腸原位癌?
3. 第13年惡化至直腸癌?

答案
1、2及3也可獲得賠償
由於: 
五年癌症等候期並不適用於原位癌,所以是次原位癌可獲賠
償。

等候期要求
是次直腸癌(第 13 年)的首次診斷日期發生於上一次肺癌(第 6 年) 首次診斷日期的 5 年後,所以符合 5 年癌症等候期要求 (等候期不用考慮第 10 年的直腸原位癌)

另一問題: 以下投保者會否獲得賠償?
1. 投保後第6年肺癌?
2. 第10年乳癌?
3. 第13年乳癌?
答案
第1點可獲得賠償
第2點不獲賠償
第3點要視乎情況

就第2點: 所有於 5 年癌症等候期內的癌症均不獲賠償
就第3點: 
等候期要求
首次診斷日期發生於上一次肺癌(第 6 年) 首次診斷日期的 5 年後 

  • 只計算最近曾經賠償過之癌症,所以在計算 5 年癌症等候期時不用考慮第 10 個保單年度的乳癌 
  • 是次乳癌(第 13 年)必須為一個全新的診斷。如果是次乳癌乃上一次乳癌的延 續(即第 10 年的乳癌並沒有曾經完全緩和),則首次診斷日期將為第 10 年的乳癌的首次診斷日期,而第 13 年的乳癌並不會為首次診斷日期
是否屬於全新癌症或擴散/復發? 

  • 如果是次乳癌(第 13 年)並非上一次肺癌的擴散,則不用理會第 6 年的肺癌是否曾經完全緩和已可獲賠償 
  • 如果是次乳癌(第 13 年)為上一次肺癌的擴散,則第 6 年的肺癌需要曾經完全緩 和方可獲賠償

後記:
部份保險公司推出簡化版的癌症多重保障計算,只要符合2 點,1. 癌症等候期計算 及 2. 首次診斷日期計算,筆者會認為投保這類危疾保險,特別就癌症多次賠償會比要完全康復後才可獲得第二次賠償,變相更加容易

由於大多客人投保危疾,可能最關心的癌症賠償部份,亦因而已有部份公司針對癌症而出了癌症及中風保險,由於保障是針對性的,所以保費上較其他保險公司的危疾保險會較為優勝,這點讀者也可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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