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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保險公司會用於資訊推廣上。好多時在保險申請表上,其中關於產品推廣,如客戶選擇不希望收到有關資訊,可click“是”;即若不選click,保險公司便有權日後發送推廣資訊比大家,看來這緘默權在申請表上的設定較flavor保險公司。但若某人因在公眾地方被警察截停及查問,他應如何應對? 他是否必須回答警察的提問?不回覆警察的提問是否等同默認警察的指控? 不如我地就以上疑問詢問劉展程律師的意見。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根據《公安條例》,警察有權以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作查閱。根據《入境條例》,警察有權向任何15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查閱身分證明文件。
在行使以上權力時,警察有權向該人作出查問。但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任何人都不可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換句話說,每個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因此,市民可以拒絕回答警察的任何提問。
另外,假若某人被警察邀請錄取警誡口供,該人不必一定要回答警察的每一條問題。在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該人有權保持緘默,因而可選擇是否回答任何問題。他亦可要求警察給予該人先諮詢法律意見的機會,才決定是否回答警察的問題。若有需要的話,該人可要求由律師陪同錄取警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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